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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2012年6月10日12时0分,被告蔡XX驾驶粤SXXXXX号小型轿车从中心小学往弘正小学方向行驶至东莞市高埗镇高埗村XX百货店路段时,车头与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即原告朱XX的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蔡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情分析: 东莞市中医院出具医嘱,对原告的伤情诊断为:于2012年6月25日行左股骨中上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双肺创伤性湿肺;左股骨骨折。出院医嘱:维持左下肢外固定支架约1个月;预计二次手术费用约10000。2012年9月19日,原告的伤情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于2012年9月26日原告朱XX将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被告蔡XX、被告蔡某云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朱XX42992.4元。
二、被告蔡XX赔偿原告朱XX5920元。
三、被告蔡XX对被告蔡某云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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