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医导致植物人 医院有过巨额治疗费5年一支付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110网律师
事情发生在2008年5月26日。家居郑州市惠济区农村的张先生因头痛头晕到河南省某大学附属医院就医,神经外科决定对其做开颅手术。5月30日上午10点40分,一名护士接病人去手术室,出病房时将患者的心电监护和氧气罩全部去掉了,家属询问这样是否安全,护士说没事。患者从8楼的病房被送往3楼的手术室,等电梯就用了十几分钟,到手术室时,医生告知患者的呼吸和心跳已经停止了,于是进行了抢救并让家属签字实施手术,术后患者一直未能清醒。2008年6月19日,医生告知家属由于张先生大脑缺血导致昏迷,需要高压氧舱治疗,联系了郑州市另一家市级医院将患者转院。持续治疗4个月患者也未清醒,至今仍处在昏迷状态。后长期平卧在床,四肢肌肉萎缩,骨骼变形,气管切开,仅靠鼻饲养维持生命。
2010年3月16日,张先生及其监护人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就张先生被治成植物人事件给予说法。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张先生最后治疗结果进行司法鉴定。中国法医学会鉴定意见为:河南省某大学附属医院在对张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目前植物性生存状态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评定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20%-30%。2011年5月6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河南省某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张先生已经发生损失24万余元,对于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等损失法院要求张先生另诉。
张先生成为植物人后,给家庭带来巨大债务和困难。 2012年5月11日,张先生及其监护人再次起诉到二七区法院,主张后续治疗费321169.09元,要求今后长期护理费、治疗费、康复费按5年给付一次。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张先生于2008年5月在被告河南省某大学附属医院处接受手术治疗后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参与度为20%-30%。对于因被告的医疗行为给原告张先生造成的损害,医院应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河南省某大学附属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基础治疗费、康复费、长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等合理费用共计836188.81的25%,即赔偿张先生209047.20元。
结合病人需要长期治疗及护理的实际情况,故法院允许5年期满后仍需上述费用的,可以再次直接向医院主张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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