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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或只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falvguwen/laodongfawu/4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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