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诉医院侵犯隐私
发布日期:2013-06-15 作者:刘德斌律师
吴女士称,2009年8月,其在一单位办理入职手续时,被通知到某私立医院做入职体检。体检一周后,吴女士被该医院通知,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需要复检。没想到吴女士复查后,该医院在未通知吴女士的情况下,将结果直接给了用人单位。
后来,吴女士找传染病专科医院的专家,出具医学证明,证明自己的情况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不影响工作和学习,这才被单位录用。
吴女士认为,体检报告中称有传染性等结论具有误导性,且用人单位许多人因此知道她的病情,使她的名誉人格受到了不利的评价和严重侵害,要求该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赔礼道歉。
该医院所属的公司则辩称,吴女士按照单位要求进行入职体检,即意味着愿意让单位知晓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医院将体检报告直接报送用人单位并没有侵犯其隐私权,且携带乙肝病毒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与声誉降低。
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虽与其他医院有不一致的表述,但检查项目的结果一致,该医院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吴女士要求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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