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婚先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110网律师
赵某于2011年11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前台招待,期限为两年。可是赵某进入公司不到一年,与男友同居未婚先孕。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女职工未婚先孕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因此,该公司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作,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此外,该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受特殊保护。
因此,尽管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是无效条款。
未婚女职工怀孕和已婚女职工怀孕同样受保护,公司无权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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