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付房款诉还定金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7月份,被告熊珍有位于泰和火车站附近的房屋一套欲出卖,便让其女儿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信息,并标明了房屋坐落、售价。原告谢芳看到该信息后,便与被告联系,表明想购买该房屋的意愿,并到被告房屋看房,经协商,双方同意以8.9万元的价格成交,原告当场支付了1000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双方口头约定房款在1个月内付清。期满,原告未按约定支付房款,被告多次电话联系原告,原告仍未支付,故原、被告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1月,被告将上述房屋以约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他人。期间,原告曾打电话问被告房子是否已卖掉,被告告知原告已经卖掉,原告即要求被告退还1000元定金,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不同意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约定在收受定金后一个月内支付购房款,但原告未在约定时限内付款,其违约在先,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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