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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江珍来律师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08年开始计算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固定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仅仅按照劳动者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而只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双倍赔偿金,从入职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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