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赖账,身为担保人的母亲为何免责(转载)
发布日期:2013-08-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回放】
44岁的晓玮与50岁的洪某系表兄弟关系。洪某一直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晓玮借款。2008年4月15日,洪某写了一张借条,言明向晓玮借款15万元,当年12月底前归还,洪某的母亲方女士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去年12月30日,因洪某未归还上述债务,晓玮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洪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方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洪某曾表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并且放弃了出庭答辩。而出庭应诉的方女士则辩称,因晓玮和洪某双方系亲戚关系,当时儿子洪某说“只要你出面作担保签字,表弟晓玮愿意借款”,故她就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但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规定的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方女士不认同晓玮的诉请。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晓玮请求洪某归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有他提供的借条为证,洪某既然承认就应归还;至于方女士的借款担保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具体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在规定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晓玮与洪某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而晓玮没有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要求方女士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方女士不需要再履行保证责任。
【法辞典】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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