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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引“真空地带”争议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王磊)徐先生购置了一辆二手本田雅阁轿车,随后发生车祸。因其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该车辆保险属于“真空地带”。遂新、老两位车主一起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东城法院以保险人没有及时转保,不具备保险受益人的资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车主方说法

  昨日法庭上,两位原告坚持认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合法有效,无论车主是谁,他们都是给“车”上的保险,现在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而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车辆过户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办理转保手续。针对“真空地带”的说法应该给一个变更保单的合理期限,原告代理人提出。

  保险公司说法

  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再次阐述了拒赔新老车主的依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现在,投保车辆虽然转让了,但没有变更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认为原车主王先生已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车辆损失也就和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了,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原来的车主。

  而现车主徐先生虽然取得车辆所有权,但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合同,保险公司与他也就没有保险合同关系,所以也不能理赔。代理人说,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变更的期间是车辆保险的“真空地带”,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给出的意见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判决驳回了两位车主的起诉。理由是,新车主徐先生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同时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发生保险事故老车主亦不能索要保险金。

  此案的主审法官常亮解释,目前,此种情况出现的理赔赔偿已有所松动,部分保险公司采用了灵活的变更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有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保险批单,而保险风险又没有因车辆转让而提高,保险公司对“真空地带”的事故还是同意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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