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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早九晚六他加班了吗?

发布日期:2013-10-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情况:
滕某于2012年11月1日进入某贸易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10月30日,滕某每月实发工资为2500元,贸易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申请人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的工资,滕某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每天工作时间为早九点至晚六点(计9小时),周日为休息日,滕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后滕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作期间的全部休息日加班费及每天1小时的工作日加班费。
庭审情况:
庭审中,贸易公司承认每天工作时间为9个小时,每周工作六天。但称每天9个小时中有一个小时的中午用餐时间,每月所发放工资中已包含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滕某也不予认可。
律师分析:
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用人单位称其所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藤某也不予认可,故用人单位的对抗理由无依据,应补发休息日加班费。
其次,根据合理性原则,一般用人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用餐时间,该时间内员工会暂停工作,不应算作工作时间,故用人单位以安排中午用餐一小时的抗辩理由应属合理,滕某关于工作日每天一小时的加班费申请请求,不应支持。
裁决结果:仲裁委支持滕某关于休息日的加班费申请,其他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一、用人单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应设置合理用餐时间,并在的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且向员工说明情况,以防止员工的不理解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2、关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条中将加班费单独分类出来,明确每月的加班费数额,由员工签字并留存,一方面防范因员工的不理解认为公司克扣加班费引起纠纷,另一方面也防止以后出现纠纷后因举证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加班制度作为人事用工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当以书面规章制度形式管理为宜,明确规定考勤方式、加班是否需要申请审批及加班费计发签收流程且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做得有据可查同时可以减少纠纷。
二、劳动者应当了解
1、加班工资的主张需要有证据证明,如约定工时超时、考勤卡或单位存在考勤的证据、加班审批单、加班工作的内容等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证据。
2、加班工资可以主张全部在职期间,比如在A公司工作10年,只要不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主张均可。但一般仲裁和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进2年的工资单及考勤内容,超过部分就得劳动者自行搜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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