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有效的调岗调薪
发布日期:2013-11-01 作者:110网律师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将张先生从总理助理岗位调至行政助理岗位,月薪从8000元调至2800元,不能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律师解析:
一、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进行调岗调薪?
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经双方确定,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调整薪酬,都要和对方协商一致,经协商后确定的新的岗位或薪酬,对双方产生效力。那么,作为用工单位,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另外,法律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使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对调岗调薪作出约定,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二、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调岗调薪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在企业能够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时,企业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三、对本案的分析
结合本案情况,虽然甲公司在对张先生调岗之前没有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就将其调到新的岗位,考虑到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甲公司是可以单方面对张先生调整岗位和薪酬的,但是甲公司在调岗调薪的同时,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这样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张先生原来的岗位是总经理助理,月薪8000元,属于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享受着中层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没有经过张先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调任行政助理一职,月薪降至2800元,仅为原来的35%,且行政助理的主要工作实质上是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与张先生原来的总经理助理工作的性质完全不同。甲公司认为张先生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工作,就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是甲公司既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总经理助理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描述,也没有相应的考评制度与标准,更没有调岗调薪程序性的规定,无法证明其对张先生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因此,只能承担败诉的责任。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调岗要有充分合理性,特别是调岗的同时又降低员工薪酬的,不能滥用自己的用工自主权。为了便于企业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建议企业可以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能职责、各岗位的考核标准以及调岗调薪的程序等。有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企业按合理的程序进行调岗调薪,在应对员工提起的仲裁或诉讼时,就可以举证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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