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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争夺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
原告王××诉被告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李小×由原告抚养,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摆出了一系列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1、被告脾气暴躁、性格怪癖,没有正式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且另有子女;2、原告文化素质较高,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有自己的住房;3、原告的父母是退休老师,儿子李小×一直由外祖父母抚养。
下面,答辩人针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三点理由,逐一进行答辩:
一、关于“被告脾气暴躁、性格怪癖,没有正式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且另有子女”的答辩。
(一)原告声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怪癖”系纯属捏造,是为了达到其争夺抚养权之目的,而对被告的恶意诽谤和诬陷。
被告性情温和,为人谦恭和善,在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顺从、体贴原告。反倒是原告自己脾气焦躁,遇事好发脾气,不能控制感情,时常无端指责被告,甚至无礼辱骂父母、责怨孩子,被告曾一再劝说忍让,几度寒心落泪,终不能令其改变,双方感情因而日渐淡漠。
原告争夺抚养权本无过错,但恶意反诬被告脾气暴躁、性格怪癖,被告对此实在无法忍受,有必要向法庭澄清事实。根据中华大辞典的解释:“怪癖”指古怪的癖好或不良的恶习;“性格怪癖”则是指性格古怪、有不良癖习,不同寻常,与普通人不一样。事实上,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敬老爱幼、朴素大方、平易近人,性格直爽开朗,与邻里关系相处十分融洽,“性格怪癖”的指责是原告为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而对被告的一种诬陷,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二)原告称“被告没有正式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与事实不符。
被告退伍转业参加工作后,在正常的工作之余,还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先后于1999622日、2000109日、200251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的名称分别为:一种自控声光鞋、一种多功能鞋、调温透气鞋;1999923日在辽宁高新技术、专利产品评选中,被告参加评选的专利项目,还被辽宁高新技术、专利产品评选及电视展播会评审委员会评选为金奖,并荣获金奖证书。被告在专利发明创造领域孜孜不倦的探索和研发,在收获荣誉的同时,也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并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回报。
2004年被告尊重原告的意见回衡阳发展,一同经营婚纱摄影,在被告勤勤恳恳的努力下,开发出了很多客户,经营效益一度十分可观,但原告却不满足,将店面转手处理后,要求被告在家照料、带养年幼的儿子。被告顺从了原告的要求,在家全心全力照料儿子的衣食住行和教育重任。一个男人俯下身来任劳任怨,为家庭作出了这么大的贡献,到头来却成为了原告指责被告没有工作和收入的理由。这种不公的做法,被告不能接受,原告对被告没有工作和收入的指责,歪曲了客观事实,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有经济能力抚养、教育好儿子,被告的母亲已经决定将其经营的平价保真店之经营权无偿转让给被告,该店的月平均收入均在6500元左右,足够李小×的学习、生活等各项费用支出,而且,被告的哥哥、姐姐都书面保证并作出承诺,每月各支出800元作为被告抚养儿子的生活支出。因此,被告完全有经济条件抚养好自己的儿子。
(三)虽然被告另有一子,但原告不能因此当然取得儿子李小×的抚养权。
被告认为,判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进行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该规定在法律用语上,采用的是“可以”优先考虑,而非“应当”优先考虑。同时,该《意见》还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同样可予优先考虑。
多年以来,李小×都是由被告亲自带养和照料,从其日常生活起居、洗衣做饭、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手把手的教授孩子课外知识、培养孩子对知识的兴趣、周末陪孩子玩耍、塑立孩子的良好性格等等,被告无一不是独自亲力亲为。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被告与孩子建立起了良好的父子关系和沟通、交流关系,而原告不仅长期以各种理由不着家之外,而且几乎从未有过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甚至周末陪孩子的时间都是屈指可数,以至于孩子从内心里感觉与原告的关系都十分的疏远。因此,被告认为自己同孩子的生活时间较长,如果改变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明显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建议法庭对此同样应予优先考虑。
二、关于“原告文化素质较高,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有自己的住房”的答辩。
(一)原告的文化水平不仅不高,而且素质涵养也比较低,根本不适合教育和抚养孩子。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自己是早期的中专生,以期能印衬出其所说的文化素质,进而说服法庭取得抚养权。被告认为,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欺骗法庭。因为,原告只有小学文化,根本不是什么早期的中专生,而且,不仅其文化水平不高,素质涵养也比较低。在开庭之前,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资料一(见证据7),以证明原告脾气暴躁,文化素质较低,在日常生活的争吵中经常责怨、辱骂自己的父母。试想,如果原告是一个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又怎么会出口破骂自己的双亲呢?所以,原告的自我标榜是不真实的,也是虚伪的,是为了获得抚养权背后的抚养费,而向法庭所作的一种虚假陈述,其个人素质和思想品德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原告关于“自己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有自己的住房”的陈述也是虚假的,与客观事实不符。
原告所提交的衡阳××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仅仅能够证明原告系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不能证明原告何时入职以及原告工作时间的长短,既然不能反映入职时间,也就不能说明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同时,原告没有举出合法有效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者银行转账记录凭条来证明其月均工资收入,所以,原告自称有比较稳定的收入仅仅是其个人说法,依法也不能成立。
原告在将婚纱摄影店转卖后,先后从事过保健品推销、染发剂推销、药店的药品推销等,现在在医药公司里做药品推销,工作更换极为频繁,十分不稳定,稳定的收入根本无从谈起。而且,众所周知,原告现在所做的药品销售,收入是按照提成计算,销的多则收入多一点儿,销的少则收入根本无法保障。所以,原告称其工作稳定、收入稳定、有自己的住房等都只是其本人陈述,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依法不应采信。
三、关于“原告的父母是退休老师,儿子李小×一直由外祖父母抚养”的答辩。
首先,原告的父母是退休老师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我们庭前经过调查得知,原告的父亲是××县初级中学的一名退休老师,而其母亲则不是老师;其次,李小×一直以来也都不是由其外祖父母带养,而是由被告自己亲自抚养。
被告认为,原告的父亲是一名退休教师,这并不能因此得出孩子的抚养权就应当判给原告。事实上,原告根本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其想要的仅仅是抚养权背后的抚养费,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资料一”证据中,原告的父亲就明确表示其不会抚养这个孩子,且称孩子根本不想跟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录音资料二”证据中,原告的母亲亦明确声称只要被告给十万就可以带走小孩,不拿钱来甭想带走,要不然就要打断孩子的脚,让孩子变残废后再由被告带回去。另外,原告的父亲与原告在日常生活的争吵中,相互指责、对骂,有失一名职业教师的风范,不仅与原告代理人所称的德高望重的形象格格不入,而且不能给孩子做出良好的表率,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同时,原告的父亲对原告在对待大人和孩子的态度上极为不满,父女关系十分紧张,家庭矛盾重重,家庭环境根本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甚者,原告自己在录音中也明确承认,原告的父亲在日常生活中,会将自己对被告的不满迁怒于孩子身上,以至于庭前我们在对李小×的调查询问中,李小×这样说:“在爸爸不在的时候,外公、外婆都会无缘无故的掐我、打我。妈妈也说养我这个蠢货干啥,不如丢到湘江河里淹死算了。妈妈说过很多次了。”
我们不敢肯定这样的做法对孩子的心灵一定会造成阴影,但是,我们可以肯定,这样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方式肯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予原告。
四、反观被告,我们来看一下被原告指责的一无是处的被告,到底是怎样的:
19792月份被告随军在云南边境参加了对越自卫反击战,为了报效祖国,被告在战场上奋勇杀敌,不畏牺牲,在“自卫反击、保卫边疆”胜利结束后的回撤途中,由于火炮牵引环插销脱掉,引起火炮脱钩,情势危急之时,被告不顾生命危险,一马当先紧拉刹车绳,使火炮迅速停稳,从而避免了一场军事事故灾难。事后,被告因其英勇事迹,被军队授予营嘉奖予以表彰。
1981628日被告在八一年度军事考核中,因个人成绩达到最高标准,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被军队授予连嘉奖予以表彰。
被告从部队转业参加社会工作后,勤勤恳恳,扎实肯干,为社会又做出了突出贡献。1988419日,被告在辽宁××纺织厂工作期间,为了解决报废纬纱管的质量问题,设制检修工具,将七万零七百二十支塑料管一一检修,检修后效果良好,给国家和社会节约人民币七万余元。被告在地方上的卓越工作成绩,同年被××纺织厂工会委员会记授三等功,并进行表彰嘉奖。
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被告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刻苦钻研,努力探索,发明了多种对社会有实际效用的自控声光鞋、多功能鞋和调温透气鞋,1999年、2000年、2002年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多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获得了诸项殊荣,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回报。
1999年原告和被告两人相识,原告倾慕于被告的认真负责和诚实上进而走到一起,两人原本有一个幸福、温馨的家庭。2004年被告体贴、照顾原告、尊重原告回衡阳谋求发展的意见,在处理完工作交接后来到衡阳,与原告共同经营了一家婚纱摄影楼安身立命,取名×××婚纱写真坊。经营效益十分可观,但原告并不满足,将店面转手变现九万六千元连同双方多年经营所得据为己有。后原告要求被告在家照料儿子,原告自称出去做事,自此原告总以各种理由,日不归家、夜不归宿,被告发现异常后,一度苦口婆心的劝导,均未能使原告回心转意,因此才有了今天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分居析产争夺抚养费纠纷一案。
对于被告在孩子心中的形象,我们在开庭之前详细、耐心地询问了李小×,李小×这样说:“爸爸是个好爸爸,有幽默感,教育方法也好。跟爸爸在一起很开心,他会做早餐给我吃,每天都会去送我上学,放学的时候也会去准时接我,周末还会陪我去外面玩耍。”从孩子的口中,我们可以确切的得知,在李小×的心里,父亲的形象不仅仅是一名伟大的军人,坚强而执著,更是一名细心、幽默、有家庭责任感的好父亲,他明确表示愿意跟父亲共同生活在一起。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法庭应该着重考虑孩子李小×本人的真实意愿,将抚养权判给被告。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征求子女意见需年满十周岁,但是随着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都有所提前的社会现状,司法实务曾数次讨论并建议立法者将“征询子女意见十周岁的界限下调至七周岁”,尽管相应的司法解释条文还未及时出台,但这种立法趋向应该得到尊重。只有慎重考虑孩子的意见,才能真正做到把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才能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李小×的年龄离届满十周岁仅仅相差几个月,这根本不影响其真实意愿的合理表达,而且,《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指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陈述,完全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外,我们认为,对于一个年龄尚处于应该接受良好培育阶段的孩子而言,直接抚养权人的思想品质、个人素质、家庭环境、价值取向和文化涵养,才是真正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根本因素,更应该值得着重考虑。因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主观品行,将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在举证阶段,被告已经向法庭提交了数份证据,以证明自己具有正确的价值观、舍己救人的高尚道德情操、勤俭节约细心严谨的工作作风、严于律己追求上进的良好品质,被告的这些主观特点明显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原告脾气暴躁、出口成脏、辱骂双亲,原告的父母唯利是从,拿钱就可以带走孩子,否则甭想带走,打断孩子的脚令其变残后才能被带走。如此对比来看,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已经不言自明。被告相信法律,相信法庭对本案抚养权的归属一定会作出正确的判定。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盼予采纳。
 
(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涉案当事人均经过化名处理。)
 
代理人:侯衍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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