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3-11-28 作者:110网律师
仲裁裁决书
原告 XXXX
被告 深圳市XXX公司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甘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胡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入职时间:2006年7月25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被告于200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岗位:项目经理
四、每月工资及工资构成:原告工资构成为包月工资制,每月工资15000元+红利(红利半年一次,根据工资效益,是额外奖金,不属于工资范围)。原告承认收到2013年1、2月份工资。
五、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及原因: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3年3月21日,原告称被告非法解雇原告,被告称因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才解雇原告。
六、工作时间:原告2013年2月1日、2日正常上班,2013年2月3日至16日被告方放假。原告主张2013年2月17日至3月20日正常上班,被告主张原告2013年至3月20日没有上班,并提交了原告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同期考勤卡予以证实。
七、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21日拖欠的工资25970元以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6492.5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3142.4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八、仲裁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21日拖欠的工资25970元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6492.5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3142.4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原告提交了2013年3月29日某法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其早孕。2被告提交了考勤管理制度显示被告规定所有员工必须亲自打款,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视情节辞退或者开除,但原告对考勤管理制度不予认可。3、被告主张原告长时间未上班也未向公司请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于2013年3月21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向原告当面送达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雇通知书》。原告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雇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提交了转账记录限制已支付了原告2013年2月的工资,原告也承认收到了2013年2月工资,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无需再支付原告2013年2月1日至16日的工资。原被告都认可原告多数时间在办公室,平时打卡上班。原告主张2013年2月17日至3月20日正常上班,但是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提交了原告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考勤卡显示原告该段时间未来上班,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的主张,及原告2013年2月17日至3月20日没有上班,因此,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3年2月17日至3月20日的工资。原告2013年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未到被告处上班,也未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被告解除和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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