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被违法解雇、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8-25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余关乡孙沟村下孙沟东萍乡市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南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上水径吉华路恒通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08年2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职位为业务员,工资结构为底薪2100元+提成,离职前平均工资为2100元/月,以银行方式发放工资。入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后就没有再续签,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在职期间,申请人每个礼拜六上午都要加班4小时,其他时间也会不定时的会被安排加班,有加班申请表为证,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但被申请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却是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的。201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又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是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800元(8个月×2100元/月);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的加班工资12818元及25%的补偿金320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扣除申请人工资用于缴纳社保的工资人民币77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8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的工资4000元。
案情分析: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依照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5日,以被申请人未完成公司规划目标任务,工作态度消极等理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申请人是不存在上述情况的,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2、关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时是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后就没有再续签,一直到申请人被解雇,被申请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
3、关于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问题:申请人陈述平时及双休日都有加班,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加班费,申请人为此还提供加班申请单予以证明,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也是合理合法的;
4、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经申请人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虽然有为申请人购买过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但养老保险中应该由被申请人缴纳的部分,被申请人却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该扣除的部分。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承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结果:
2012年3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深布劳人仲案[2011]416号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458.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8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的工资4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基本上支持了申请人绝大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人也表示很满意。
后被申请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孙某某仍然聘请张利群律师代理,经过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2年5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279号
一、原告深圳市中南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被告孙某某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458.7元
二、原告深圳市中南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被告孙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800元;;
三、原告深圳市中南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被告孙某某2011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的工资4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南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
五、驳回被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完全支持了仲裁请求,被告也表示很满意,至此,该案一审阶段圆满结案。
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继续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利群律师继续代理孙某某,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维持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后判决书生效,申请人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获得了上述赔偿款。
案件点评:
上述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申请强制执行,几乎走完了整个法律程序,历时较长,用人单位用一个“拖’字诀来延迟支付赔偿的时间,但由于劳动者有代理律师及深圳市总工会提供的法律援助,不费一分钱、没耽误工作时间就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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