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房产商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日期:2013-11-28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10年3月,原告陈x平欲购买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崇左市友谊大道“b—财富广场”二期12栋3单元301号房,并为此支付了预约金6000元。2010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b—财富广场”定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上述房屋,交付定金10000元,并在七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原告违约,其所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被告违约的,则需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定金10000元,然而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将原告已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0年4月13日,原告向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预约金6000元,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指出了本案的矛盾根源所在和违反合同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促使当事人主动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经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被告最终自行返还了原告预约金6000元,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原告则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主动撤回诉讼,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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