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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支付工人未休年假工资五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4-01-02    作者:110网律师
20131225,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收到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劳人仲案字(2013)0592号仲裁裁决书,经裁决用人单位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支付其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于20073月到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振兴二矿有限公司工作,但因对方原因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曾享受过年休假以及双休日。在职期间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
    综上所述,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拒绝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任某的合法权益故任某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经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5万余元。仲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朱军律师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离职时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并且在职期间社会保险没有缴齐的应该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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