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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辞职,也可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发布日期:2009-11-19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071月,刘女士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刘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其中,2007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至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2008108,刘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4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解除后,刘女士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处理思路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从0811日起施行的,其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此案刘女士虽属于自己辞职,但其辞职理由是公司用工不规范侵害其利益造成其被迫辞职。
三、庭审纪实
庭审中单位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刘女士2008年工作未满一年,并且是自己辞职。刘女士则认为,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因此公司应支付其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仲裁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刘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刘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108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刘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3.86天。
四、仲裁裁决
仲裁经审理后认为单位应支付刘女士未休年假工资计568元。
五、律师评析
因为年休假条例是08年新出的法规,具体如何实际操作仍有些疑问,出现未休年假如何计算未休天数及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也缺乏参考性,本案中有几个疑问:
1、                      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是从08年开始算吗,累计工作满一年包括在其他公司的工龄吗?
2、                      08年未做满一年,如何折算未休年假天数?未休年假工资是三倍还是二倍工资?
根据相关条例,“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根据条例规定,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假工资条例规定是3倍,但实践中仲裁和法院的理解是因为已付一倍工资,所以需再付2倍工资。

葛弋慧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网易博客://blog.163.com/gyh_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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