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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辅导:专利权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利权的限制,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而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概念。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据公权力授予其实施该项专利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2)强制许可的类型:

A、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条件:

a、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b、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c、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B、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C、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礼仪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D、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条件:

a、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b、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为了公平起见,在后一专利权人获得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E、对于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关于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

A、由强制许可获得实施专利权利的,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实施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B、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C、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D、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

E、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是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和基于垄断的强制许可除外。

F、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其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规则。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注意:

A、判断是否使用先用权规则的时间点是申请日,而非专利公开日。

B、先用权的主体并不要求已经制造、使用,只要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即可。

C、先用权主体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如果超过原有范围制造、使用则构成侵权。

(3)临时过境规则。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所需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需要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4)合理使用规则。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属于侵权行为。

A、在实验室条件下,为了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发明创造,演示性地利用有关专利。

B、考察验证有关专利的技术效果而利用有关的专利技术。

C、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中的使用,应当包括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D、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E、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中制造、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题例】(99.卷三。多。71)

3、侵权但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1)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的。

(2)但是仍然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善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人在获知其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之时起不得再行销售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

4、国家计划许可——《专利法》第14条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只能适用于发明专利,不能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B、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C、要支付使用费。

D、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专利权,不适用这种计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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