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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对“私贷公用”案件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徐振才律师
私贷公用”案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借款项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案件。之所以出现此类案件,一方面原因在于部分单位信用程度不高;无法直接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为完成贷款任务,同时又为了规避风险,故通过借款给个人,再转给单位使 用,从而增加还款的保障。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机关、学校、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职工“私贷公用”的现象,不但对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 稳定。
    对于“私贷公用”的认定,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特征:1、单位是否存在授意或命令其工作人员、职工进行借款的行为;2、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是否涉及单位的大量工作人员或者职工;3、金融机构是否直接将款项打人单位账户或者专设账户,或者金融机构是否有接受单位还款、还息及支付其他费用的行为,或者金融机构与单位之间是否曾就还款达成过协议;4、是否存在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是实际用资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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