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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京源农村信用合作社诉武汉华源药业有限
www.110.com 2010-07-10 13:16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荆经初字第34号

原告京山县京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京源信用社),住xxx。

法定代表人晏修祥,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正蓉,该信用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章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药业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吕连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三环,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市黄陂玻璃彩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彩印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吕国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长顺,湖北克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敦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黄陂支行(以下简称黄陂农行),住xxx。

法定代表人程志钧,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云,该行职员。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审计局(以下简称黄陂审计局),住xxx。

法定代表人易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勇,该局副局长。

原告京源信用社与被告华源药业公司、被告玻璃彩印公司、被告黄陂农行和被告黄陂审计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24日和11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晏修祥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委托代理人李章志参加了两次庭审,委托代理人付正蓉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华源药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三环,被告玻璃彩印公司委托代理人解长顺、文敦勇,被告黄陂农行委托代理人杜云,被告黄陂审计局委托代理人卢勇均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源信用社诉称,1996年8月31日和9月19日,华源药业公司分别向京源信用社借款280万元和150万元。其中280万元系华源药业公司贷款后偿还了武汉药材公司药品经营部欠京源信用社的贷款。150万元属新发放贷款,其中1441200元直接划付给了华源药业公司,剩余58800元支付了280万元贷款从1996年8月3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利息。1998年9月8日,京源信用社与华源药业公司就上述两笔借款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及设立担保的方式等。同时,为了减少金融风险,京源信用社要求华源药业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华源药业公司遂提出由玻璃彩印公司为其担保。经审查营业执照,玻璃彩印公司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京源信用社认为其有担保能力,同意其为华源药业公司担保。1998年9月8日,京源信用社、华源药业公司和玻璃彩印公司三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玻璃彩印公司用公司制瓶、印刷设备等财产评估价值为4472950元为华源药业公司最高限额不超过43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经武汉市黄陂区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五年,自1996年8月31日至2001年8月31日;保证范围包括430万元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华源药业公司借款逾期后,京源信用社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华源药业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本金分文未还,利息只付至1997年9月15日。

2001年5月,京山县公安局在办理华源药业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时,京源信用社得知,玻璃彩印公司在1995年12月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的注册资金报告书是虚假的。经查,玻璃彩印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要求验资,遂找到黄陂农行下属李集分理处(原黄陂农行李集营业所)出具了一张武汉市工商企业注册资金深信证明,证明吕国清、吕连祥投资人民币1500万元为注册资金(其中货币资金800万元,物资280万元、设备300万元、房屋120万元)。黄陂审计局下属黄陂区审计事务所(原黄陂县审计事务所)于1995年12月6日为玻璃彩印公司出具了审验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的验资报告(其中固定资产为700万元,流动资产为800万元)。实际上黄陂农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是虚假的,黄陂区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也严重不实。另黄陂区审计局于2001年2月18日向黄陂工商局申请注销黄陂区审计事务所的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已核准注销了黄陂区审计事务所的注册登记,其债权债务已由黄陂审计局承担。现玻璃彩印公司已将部分抵押物转移、处理,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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