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补偿费归谁?
发布日期:2014-04-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因城市建设所需,我所在的村集体被有关部门征用了部分耕地,其中我家被征用耕地4亩。现土地补偿费陆续划拨到村集体的账户。请问,村民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补偿费归谁?
林春要同志:
对你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民承包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因征用土地依法所得的补偿费应归村集体,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村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后,应按照民主议定的程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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