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05-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概要:王某于2009年1月1日进入某配件公司工作,2013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在老生产区上班。2013年10月,公司为响应政府政策决定整体搬迁至新生产区,员工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同时,公司向王某等员工发出《报到上班通知》,内容为,通知12月1日前至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王某等员工委托本律师回函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未到公司上班是有原因的,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无权按员工手册处理。之后,公司对王某等员工作出了按旷工处理的决定,紧接着又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向王某等员工邮寄送达。
律师观点: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王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从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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