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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开公司 原单位索赔20万元无果

发布日期:2014-06-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张某20133月份进入原告处担任销售及跟单员职务,双方签有期限为20133月起至20163月止的劳动合同。2013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由于乙方(被告)担任甲方(原告)商业秘密的职务,甲乙双方签订如下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对于从甲方处获得或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获悉的甲方保密信息(含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八、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条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的(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提出诉讼请求。201310 月,被告向原告递交《辞职报告》。20141月,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人民币200000,。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可以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仅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的内容仅是对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并未在该协议书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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