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与书面合同之冲突与选择”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一)书面劳动合同在确认劳动关系中的效力
书面劳动合同只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证据之一,其证明效力需要与其他证据相比较,然后决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劳动法》中确认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制度,但是该制度与黄某国劳动实践不相符合,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存在大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如果一味地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的价值,反而并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修正该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逐步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地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是用工,第十条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进一步强调了用工才是确立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第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之间的区别,这一规定进一步印证《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在于用工以及订立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是相互分离的理念。
(二)用工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根本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规定的制度渊源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只与用工这一核心要素相联系,而与劳动报酬等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关,与书面劳动合同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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