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认可构成追认
发布日期:2014-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4日,张某与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向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SEL26的山推长螺旋钻机,合同价款为550 000元,于合同签订日支付首付款50 000元,于2013年2月5日前支付50 000元,交货方式为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办运输并承担费用。合同签订后,张某和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因长螺旋钻机出现质量问题,2012年10月19日,张某与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邓增全签订《退机退款协议》一份,约定:一、张某钻机须在2012年10月24日上午10点前进工地,并组装完毕;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准备拉机撤离工地现场(张某保证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SEL26长螺旋钻机安全离开工地现场);张某同意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3号早上8点开始安装长螺旋钻机装车,24号离开工地。二、在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安全撤离工地现场三小时后,公司安排转款并到位;张某给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天的拖车时间,若遇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付款延后,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承担违约事宜;在长螺旋钻机离开工地现场时,张某应返还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五十万收据条。如出现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壹拾万元。协议签订后,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将长螺旋钻机拉离工地并退还张某500 000元货款。
张某认为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退机退款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故要求法院判令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五万元及要求二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并由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张某负担。
【律师解读】
本案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依约履行了返还义务,不能将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撤离设备视为违约,张某亦未举证证明河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时退还货款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要承担败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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