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案例 >
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不服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www.110.com 2010-07-19 15:59

「案情」

    原告:新津县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经济性质:个体。地址:新津县太平乡迎先村。业主:辜祥林被告:四川省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长清,局长。

    原告新津县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于1985年下半年开始,经被告四川省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五金交电,兼营建材和日杂。1988年12月1日换照,经批准经营范围为:主营:五金交电;兼营:摩托车及配件、农副产品、日杂、副食。经营方式为零售、批量销售。1990年10月19日和1991年5月25日,被告又先后两次变更原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管:五金交电(不含国家专控商品);兼营:日杂、饲料原料(批零销售)。经营方式为零销。经营期限至1992年9月30日止。

    1990年10月19日至1991年1月,原告从四川省川西嘉陵摩托车经销部等单位购回嘉陵70型等各型摩托车135辆,已卖出82辆。1990年和1991年被告分别收取原告个体户管理费2000元和2300元。1992年1月17日,被告在原告经营地书面宣布扣押、封存各型摩托车42辆;几天后又将原告剩余的15辆(包括代销的4辆)嘉陵70型摩托车口头宣布扣押,未出具清单。1992年4月3日,被告以原告“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构成投机倒把为由,对原告作出强制收购被查扣的53辆各型摩托车(原告代销的4辆双狮摩托车已在处罚前退还)和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后,原告不服,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了被告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1992年6月10日向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起诉,称:经营摩托车没有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45000元。被告辩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76号、川府发(1987)153号和川府发(1989)56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摩托车属重要生产资料,不准个体户经营。原告无权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没有经营两轮摩托车资格,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审判」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的营业执照上填写“不含国家专控商品”属越权行为;根据国发(1989)74号文件的规定,摩托车不属重要生产资料,被告认定原告无权经营两轮摩托车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称两次书面通知原告不准经营摩托车之事,原告在法院查询和审理中矢口否认,被告又提不出原告对两次书面通知的签收依据,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在扣押、封存原告摩托车时,其中有15辆嘉陵70型摩托车没有给原告扣押、封存通知单,被告在程序上有部分违法。此外,被告两次变更原告执照后,还先后收取了原告两年个体户管理费,虽然在诉讼中被告称此费系原告经营玉米、编织袋和变更执照前经营摩托车的个体户管理费,但经查原告在此期间并未经营过玉米、编织袋,所以原告交纳的个体户管理费就是经营摩托车的个体户管理费,这也说明被告准许原告经营摩托车。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不予全部支持,但被告的使原告停业达三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三目,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1992年8月21日作出判决:撤销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4月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告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原告新津县大平光明贸易服务部停业的经济损失1万元。

    判决后,工商局以服务部倒卖摩托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为理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局在变更服务部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明确界定不含摩托车,且在原审庭审前提供不出足以证明服务部曾收到不准经营摩托车的通知的证据。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并未将摩托车列为限制或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因此,工商局认定服务部经营的摩托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并以投机倒把定性给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局扣押、封存服务部摩托车中有15辆未向其出具《扣押、封存物品通知单》,在程序上部分违法。工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院于1993年1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