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逼员工“主动辞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于2010年10月到苍山县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另加提成。今年3月以来,公司由于效益不好打算辞退员工,但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便让李某等人回家待岗,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李某找公司领导理论,公司领导却说,“不想干就主动辞职,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像他这种情况,如果自己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部门给予回复,依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这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克扣。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自己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