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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在单位放假期间死亡,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8-12    作者:110网律师
   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诉称:2009年12月死者王治国作为临时工在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输入的荥阳市帝旺世家项目部从事杂工。2010年1月11日因电缆受损造成停电,该项目部决定给工人放假,所有临时工自行找工作。2010年1月18日项目部开工,王治国已到别处工作。2010年1月30日王治国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认为,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与王治国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1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1月18日王治国已到别处工作,其已不受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劳动用工的约束和管理,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与王治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死者家属辩称: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荥劳仲裁字(2010)第326号仲裁裁决书已查明,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与死者王治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驳回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治国于2009年12月由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进入荥阳市帝旺世家项目部从事杂工,接受该项目部的约束和管理。2010年1月30日晚王治国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0年11月17日三被告向荥阳市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死者王治国与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荥劳仲裁字〔2010〕第32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王治国与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后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我院,要求判决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与王治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死者王治国于2009年12月在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派遣的荥阳市帝旺世家项目部工作时,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与王治国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称荥阳市帝旺世家项目部于2010年1月11日放假后,王治国到别处工作,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与王治国已解除劳动关系,但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与王治国已解除劳动关系,故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与死者王治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郑州立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死者王治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郑州立X建筑劳务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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