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消火栓无水 物业被判赔
发布日期:2014-08-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2月22日晚9时04分左右,珠江罗马嘉园物业人员发现,小区某楼15层一住户家阳台着火,于是赶快报警,随后对火灾进行了扑救。
据房主晋先生称,此次火灾造成房屋装修、家具家电毁损,房屋的承租租户也解除了租赁合同,造成了损失。晋先生认为,附近的魅力大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举办公司庆典,该公司经理孙先生燃放烟花,将其房屋引燃。同时由于珠江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小区消防通道被堵,消火栓里没有水,延误火灾扑救时间,导致损失扩大。
于是,晋先生将孙先生和北京珠江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1.9万余元。
庭审中,大悦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理孙先生认可阳台失火系其燃放烟花所致。经查,火灾发生后,消火栓未及时出水,延误火灾扑救5至10分钟,朝阳消防支队据此对珠江物业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系孙先生燃放烟花引发火灾,朝阳消防支队也认定此次火灾不能排除燃放烟花所致,因此孙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由于消火栓未能正常工作,延误了救火时间,小区物业亦存在一定过错,应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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