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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招用工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9-24    作者:110网律师
鑫苑简讯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邹超律师代理陈某与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14年5月21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XX,男,3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男,51岁,汉族 
     被告陈XX,男,2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15225062852。
    原告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丙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邹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未招收被告到原告处工作,未给被告发过工资,管理人员也从未管理过被告,原告处有一石窝,李XX自带挖掘机临时承包该石窝的出石挖掘工作,至于被告如何给李XX开挖掘机,什么时间开挖掘机,工资如何发放,原告一概不知,且被告操作的挖掘机也不是原告的,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持证上岗,接受原告的管理,且领有工资,原告所诉不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原告将其第一生产线承包给李XX。后,李XX雇佣被告为其从事挖掘机司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于每月15日从李XX处领取上月工资。李X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013年12月5日,陈XX向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月9日,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荥劳人仲裁字[2013]第2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陈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矿山企业,将其第一生产线发包给李XX,李XX招用被告,并安排被告为其提供挖掘机司机劳动,被告具有劳动能力,李X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依法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邹超律师分析】近年来,建筑企业矿山企业(包括石材企业)等将其中一部分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承包人自行用工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也有增无减。准确把握用工性质、用工主体责任,对保护这一行业劳动者合法枳益十分重要。
    首先,《劳动台同法》规定用工主体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案中,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具有用工自主权,陈某在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从事有报酬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并且陈某受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管理、指挥和监督,其工作内容均是由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安排,工资亦由荥阳市XX石材有限公司确定标准并支付李XX,然后由李XX付给陈某。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的有关规定,认定陈某与大酒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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