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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过程中如何认定股东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4-10-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上海西丹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自2012 年底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供应胶粉、干粉砂浆助剂等货物,交易方式为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以传真向原告发出采购订单,原告依据订单要求向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发货,随后双方结算。2013 年7 月1 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01 ,000 元,后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 年12 月10 日经双方再次对账,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货款329 ,000 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形成纠纷。
【代理意见】
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系由被告雅达涂料公司全额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同为WEIXINGGU ,且原告的送货地址也在被告雅达涂料公司所在的工厂内,因此两被告财产混同,被告雅达涂料公司作为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对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支付货款329 ,000 元;判令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 年5 月18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令被告雅达涂料公司对被告雅达新材料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和答辩。
【法院判决】
一、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西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29 ,000 元;
二、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西丹贸易有限公司自2013 年5 月18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29 ,000 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432 元,减半收取计3 ,216 元、财产保全费2 ,230 元,合计5 ,446 元,由被告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连带责任】
一、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二十条 「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四条 「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 第九十五条 「发起人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分立前的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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