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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某天猫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任宇律师
    案件概述:    高某于7月25日到某天猫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高某入职时担任物流主管工作。双方约定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每年不低于3.5个月工资的年终奖。某天猫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与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高某未同意,公司随即没收了高某的工作电脑、工作卡,致使高某无法正常上班。高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任何违纪行为。故此,刘某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6000元、及2012年度年终奖5万元余的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该天猫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的赔偿金17150元及年终奖53278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法律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应当支付双倍的补偿金即赔偿金,本案中单位的行为属于事实的解除,虽然没有书面的解除通知,但是事实上高某属于被动的无法继续工作,故仲裁委认定属违法解除;2、如何使得年终奖得到支持。通常案件中的年终奖很难得到支持,主要是因为:首先,无法证明年终奖的存在;其次,无法证明年终奖的金额。本案中,律师帮助劳动者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年终奖的存在及大致金额,公司无法提供其年终奖的发放依据,因此认定了年终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高某于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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