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任宇律师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1、该公司应支付魏某双倍工资差额合计72000元;2、该公司应为其补缴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社保。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及工作期限,劳动者以每月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平时的工作材料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期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但无依据证明劳务结算的依据。故仲裁委认可了劳动者的主张。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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