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三天前,王女士在一处银行使用ATM机进行无卡存款时,由于时间匆忙,加上孩子一直在旁边吵闹,心烦意乱中没有核实好卡号和身份信息,不慎将2万元现金阴差阳错地存入了陌生人卡上。
当王女士发觉后,因为时已晚,只好立即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联合银行对卡号进行查询,查到了该卡号的户名为江某及其住址。鉴于派出所以江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无奈,王女士只得直接前往江某家说明情况,要求其返还。但却遭到江某拒绝,理由是王女士自愿将钱给他属于赠与行为,其同意并已经实际接受,王女士自然无权撤销和索回。请问:该款真的是有去无回吗?
说法
江某的行为是错误的,王女士有权索回被误存的存款。
本案涉及到一个不当得利问题,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得他人遭受利益损害。本案中所涉情形明显与之吻合。
首先,江某没有取得王女士存款的合法依据。即王女士没有向江某支付存款的法定义务,同时本案也不构成赠与。因为《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赠与人具有“赠”的意愿与行为。而王女士并没有“无偿给予”的真实意愿,也没有向江某作出过类似的意思表示,之所以将款存入江某卡上,完全是由于不慎导致的意外。也就是说,无论出于什么角度,江某对于获取该款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也无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其次,江某已经获取利益。即江某的财产利益已被积极增加,而与之对应,王女士的财产利益被随之减少。
再者,与王女士之间利益的减少与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江某能够放弃该受益,王女士的损失也就不复存在。正因为江某不愿放弃,甚至企图强行占有,也就意味着王女士的损失已经由江某的受益所造成。最后,江某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也就是说,江某具有将款及其利息无条件返还给王女士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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