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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警察砸警车 8人聚众闹事领刑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月14日,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带头殴打警察、砸坏警车等物品的8名被告人冯某、张某、刘某、于某、张某华、徐某、王某、胡某分别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查明,为杜绝非法开采矿产资源,2006年3月19日,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与凌源市天源矿冶有限公司鉴定了《出让采矿权协议书》,将凌源市万元店境内,包括朝阳沟在内的两个矿区出让给凌源市天源矿冶有限公司开采。但该公司运作开采前期工作中,万元店镇朝阳沟村东沟组和北沟组部分村民以发放占地补偿不合理为由,多次进行阻扰。

    2006年7月11日,凌源市天源矿冶有限公司取得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2006年7月12日,万元店镇政府按户发《凌源市人民政府通告》,告知村民凌源市天源矿冶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范围及补偿问题已与朝阳沟村委会签定补偿协议,补偿款已经划拔到村委会账户,任何人不得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13日9时,凌源市天源矿冶有限公司准备进入矿区,但道路被冯某等人组织的东沟组和北沟组70多名村民堵住。凌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局、安全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努力做村民的工作。但村民不听劝阻,并谩骂现场工作人员,公安民警上前维持秩序时,八名被告人及部分村民就用锄头、石块等击打警察,致使数名公安民警被打伤,部分警车被砸坏。被砸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77940元。凌源市天源矿冶有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2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张某组织、策划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刘某、于某、徐某、张某华、王某、胡某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冯某、张某在犯罪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分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他被告人系积极参加者,应分别予以惩处,但鉴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刘某、于某、张某华、徐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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