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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遗产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11-30    作者:谷林树律师
一波三折的遗产纠纷案 作者:谷林树  王京武


本文曾在中国核心法律期刊《民主与法制》周刊发表






被逼腾房  女儿怒告亲生母
2011年11月的一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正在审理中,原被告唇枪舌剑,法庭气氛十分火爆。
令人意外的是,原告温雅丽居然是被告陶世红的亲女 儿、被告温雅伦的亲姐姐。
温雅丽认为,涉案的3套房屋,两套位于北京,一套位于山西太原,均为父亲温兆雄和母亲陶世红婚后所购。父亲于2004年去世,依相关规定,这3套房的一半应为父亲的遗产,父亲生前未订遗嘱,故此,自己有权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父亲遗产的一定份额。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子是位于北京的两套房产中的一套,母亲却多次催逼自己腾房,故此,起诉要求分割父亲遗产。
非常证据  触发离婚登记撤销案
庭审前,温雅丽曾就继承问题向我们进行过详细咨询,认为打赢这场官司是十拿九稳的事情,故此,温雅丽对庭审充满期待,也满怀胜诉希望。
不料,庭审中,陶世红突然向法庭出示了一纸离婚证,用以证明涉案3套房产中位于北京的、两套面积较大的商品房,是在和温雅丽的父亲离婚后由其个人购买的,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与遗产无关。
这份离婚证是由山西省A县B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黑字红章,显示着不可抗拒的权威。
情势急转直下,如果该离婚证属实,温雅丽有权继承的 遗产数额将大打折扣,因为剩余遗产将只有位于太原市的、面积很小、而且是以成本价购买的老旧公房。
温雅丽强烈质疑该离婚证的真实性:父亲在世时,父母关系尚好,从没听说办过离婚手续,该离婚证肯定是伪造的。
为弄清真相,法院向A县B镇人民政府和A县民政局发出求证函,并要求其提供离婚登记的档案材料。没想到两机构的回函一口咬定该离婚证是真实的,并称离婚登记的档案材料因故全部丢失。无奈之下,温雅丽只好接受法庭建议,被迫撤诉。于是,温雅丽再次找到我们,并全权委托我们代理此案。
我们在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B镇人民政府签发离婚证是违法的,已构成本案继续诉讼的一个重大法律障碍,必须首先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撤销。
2011年12月底,我们以温雅丽为原告、B镇人民政府为被告、陶世红为第三人,向山西省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B镇人民政府颁发的离婚证。
2012年10月,A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B镇政府颁发的离婚证被依法撤销。B镇政府和陶世红在上诉期内均没有上诉。继承诉讼中的法律障碍被彻底消除。
再次起诉  办理公证陷僵局
2012年12月,温雅丽再次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亲温兆雄的遗产。因本案涉及到两次法定继承,故相对比较复杂。
温雅丽之父温兆雄于2004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发生第一次法定继承。因温兆雄早逝,按继承法规定,温兆雄的母亲吴翠芬、配偶陶世红、长女温雅丽和次女温雅伦共4人,有权继承遗产。
随后,温兆雄的母亲吴翠芬于2006年去世,生前也未立遗嘱,发生第二次法定继承。吴翠芬共育4名子女:温兆雄、温兆杰、温兆伊、温兆芳。吴翠芬的父母和配偶以及子女温兆雄、温兆芳早逝,故此,依照继承法,在此次继承中,温兆杰、温兆伊可继承吴翠芬的遗产,温兆雄的两个女儿温雅丽、温雅伦以及温兆芳的4个子女,均有权代位继承吴翠芬的遗产。八人均未放弃继承。此外,温兆杰和温兆伊以及温兆芳的4个子女均一致同意:获得继承的份额后,再将该份额无偿赠与给温雅丽。
在这次诉讼中,原、被告共有9人,其中:温雅丽、温兆杰、温兆伊以及温兆芳的4个子女共7人为原告;陶世红和温雅伦均为被告。依照物权法规定,温兆杰、温兆伊以及温兆芳的4个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其本人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将其赠与给温雅丽,需得到其配偶的同意,故此,本案涉案主体共有15人。这些涉案主体,分别居住在北京、山西和内蒙古三地。
为加快审理进度,适当简化审理程序,根据我们的请求,法庭首先对温兆杰等6对夫妇向温雅丽赠与继承份额一事进行处理。法庭要求这6对夫妇,亲自到法庭作笔录,无法前来作笔录的,应向法庭提交赠与公证书。经确认,居住在内蒙古的温兆杰及其配偶可来法庭作笔录;居住在山西C县的温兆伊以及温兆芳的四个子女中,有两人的配偶无法前来法庭作笔录。而按法庭要求,不能来作笔录的人要提交赠与公证书,但山西C县公证处及其上一级公证机关均认为,此类赠与公证不符合规定,不愿进行公证。
为打破僵局,我们提议:温兆伊以及温兆芳的4个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可以约定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归继承人个人所有,再对该约定进行公证,这样向温雅丽赠与继承份额一事,将只与温兆伊以及温兆芳的4个子女相关,而不再与他们的配偶有关,但C县公证机关仍以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公证。
在此情况下,我们并未灰心丧气,而是和法庭又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办案人员最终被我们的负责与执著打动,说很少见到像你们这么认真的律师。
法庭最终同意:用代替配偶签名公证取代赠与公证,这样配偶无需到庭。C县公证机关很快做好了代签名公证。
至此,法庭要求的公证手续已经完备,为下一步顺利结案,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调解结案  为了母女的和解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们力促通过调解结案,理由是:一,原告温雅丽是被告陶世红的亲生女儿,是被告温雅伦的同胞姐姐。温雅丽很小的时候,曾被陶世红夫妇送至外婆家抚养,这导致温雅丽与陶世红、温雅伦之间,存在一定隔阂。本案如以判决结案,将可能进一步恶化母女、姐妹之间的关系,不利于亲人间的和解;二,调解书一经原被告双方签署,将立即生效,不能再上诉,这将缩短遗产分割时间,对原告温雅丽有利;三,调解结案,有助于当事人自觉执行,减少强制执行的可能,以较少代价实现诉讼目的;四,母女仨的众多亲属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或关系人,调解结案,将有利于保持亲属间的和谐关系。
经过反复沟通商谈,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涉案3套房产中位于北京的一套房产如愿归温雅丽所有。温雅丽得到的份额,超过3套房产总价的三分之一(如通过判决结案,温雅丽至多能得到3套房产15/64的份额)。很明显,通过调解结案,更有利于保护温雅丽的合法权益。
至此,这起耗时两年、历经3次诉讼、有15人参与其中、涉及3个省、市、自治区的遗产纠纷案,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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