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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需具备劳动能力——特定行业的行业要求

发布日期:2014-12-02    作者:宋长贵律师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只电机,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交货,货到付款。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一周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质量合格。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属于货物自身质量问题的,乙方予以退换。合同生效后,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了货物,甲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因运输原因造成部分电机破裂,随即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换要求,乙方以机电破裂非机电自身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换。甲方在随后使用该批机电过程中发现机电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方退换,乙方以超过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由再次拒绝退换。而甲方也一直未向乙方支付货款。最终,乙方以甲方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导致结果】
合同条款不完备,合同未约定乙方的质量保证期限,导致在后面出现的质量问题后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同只约定了退换货,没有约定相应的质量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在订立合同时,这八大条款都要写的详尽细致,不能模棱两可,更不应漏写。否则日后发生争议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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