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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必须要借款协议和借款支付凭证

发布日期:2015-04-1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X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给他人3万元,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者却迟迟不还款,吴XXX将借款人陈XXX起诉至法院。然而,让吴XXX没想到的是,自己因为手头上只有借款协议却无支付凭证,败诉了。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吴XXX诉讼请求。
  吴XXX称,2011年6月23日,陈XXX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两个月还款期限,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陈XXX还向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即陈XXX与海口XXX贸易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然而,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陈XXX却迟迟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几经催促未果后,吴XXX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XXX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陈XXX在庭审期间则辩称,吴XXX诉请不属实,自己从来没有向吴XXX借过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XXX只提供了借款协议,不能提供收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自己已将该笔3万元借款支付给陈XXX的证据,在陈XXX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由负有支付举证责任的吴XXX承担不利后果。因吴XXX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收条,法院一审驳回了吴XXX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
通常,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以及款项交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仅仅提供借条,而没有提供支付凭证的,法院就要根据现金交付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还有交易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四、律师扩展建议
    1、合同作为备查,不做为入账依据。
2、根据付款银行回单或现金收据做货款支付凭证。
3、发票要对方开全部货款金额,现金支付的让对方开一张有他们公司财务章或公章及接收人员签字的收据或是签收单都可以,银行存款的部分不需要开收据,因为你们会有银行回单或存根作为依据。
4、比如你开出去支票,支付货款,就要领取支票的人在支票根上签字,表明已经领取。银行回单是指你通过网银付款,开出去汇票等,银行已经将款项划给对方后的证明,就用这个回单作为你付款的原始凭证记账。对方开的收据,是指你以现金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收款单位要开收据给你,表明已经收到货款。付款单位就依据此收据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记账。进账单,跟付款单位无关。进账单是指收款单位收到支票后需要去银行进账,就必须填制进账单,银行盖章进账,然后依据进账单作为(银行存款增加,收到货款)入账的原始凭证记账。所以进账单不属于支付款(付款单位)项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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