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律师积极辩护,当事人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5-04-16 作者:王佰光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朋多次纠缠,骚扰前女友刘某宇,刘某宇的现男友刘某某因此与张某朋产生矛盾。2013年6月30日凌晨,刘某某在得知张某朋又来纠缠刘某宇后,双方电话约定在本市河东区津塘路与十二经路交口附近见面,刘某某纠集被告人苏某、孙某某、张某、张某帅、杨某,张某朋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赶到事发地,双方持械斗殴造成人员损伤。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朋头部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其左上肢软组织损伤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头部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苏某右手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律师辩护:
王佰光、刘丹丹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的地位和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张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3、张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4、当庭认罪、积极悔罪;5、本案张某一方对斗殴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并且本案与社会上那些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而实施的犯罪性质不同;6、本案并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危害结果不大。
案件结果:
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小结:
本案属于持械聚众斗殴,涉嫌聚众斗殴犯罪,持械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律师的努力下,详尽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最终争取到仅一年,低于法定刑的幅度很大,可谓是律师的经典案例。
撰稿人:刘丹丹律师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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