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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录音遗嘱的定义及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5-05-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王XXX中年丧夫,自己一人将两子一女抚养成人。三子女各自为生活忙碌奔波,王XXX也不打扰他们的生活,自己一个人过日子。78岁那年,王XXX得了偏瘫,需要有人照顾,女儿就将王XXX接回家中,照顾七八年。由于王XXX偏瘫,右手麻木,不便写字,就请来两个妹妹见证,用录音方式记录自己的遗愿。王XXX说女儿对自己非常好,照顾周到,待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女儿继承。
  王XXX去世后,两个儿子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女儿拿出录音遗嘱,并将二姨、小姨请来法庭作证。法院经审查认为,王XXX的录音遗嘱清楚、明确,没有剪辑加工的痕迹,且有两个非利害关系人见证,该遗嘱符合录音遗嘱的条件,合法有效。法院遂判决房屋归王XXX之女所有。
二、律师说法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民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指定为部分继承人继承,录音遗嘱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上述案件中,王XXX的录音遗嘱就比较清晰,处分的房产内容也比较明确。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此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经营的人都属于利害关系人,这些人作为见证人时,所立的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是无效的。
可见,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中立的,对遗产的分配没有利害关系,尽可能保证遗嘱符合遗嘱人的愿意,更接近客观事实。上述案件中王XXX的两个妹妹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因此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由于录音的载体极易改变,为了防止断章取义或者剪辑,对此必须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有复制、剪辑,修改的痕迹。王XXX之女提供的录音是由专用录音机录制的,为原始的载体,无任何的人为变更,是客观的。
综上,在做录音遗嘱时,所做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有两个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以外的见证人,更重要的是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进行剪辑、修改,具备以上条件时,录音遗嘱才有效。
三、录音遗嘱定义
    遗嘱人可以用录音(含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的方式制作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制作,遗嘱人在录制完遗嘱后,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好的录音遗嘱的封口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遗嘱订立程序和生效要件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录音机、录像机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录音、录像遗嘱也开始出现遗嘱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录音遗嘱就是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由于录音遗嘱是非文字形式的遗嘱,因而录音遗嘱的范文较难制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要件要求,录音遗嘱一般都可以生效。
《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什么人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因此应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部分人因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对遗嘱做出客观公正的证明。所以,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都不可以做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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