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企业注销后,投资人应否承担用工责任?

发布日期:2015-05-10    作者:路恒飞律师

企业注销后,投资人应否承担用工责任?
案情:
2000年5月起,原告进入被告投资设立的南京丽影印刷厂上班,从事胶印、送货等工作,后任厂长职务。上班期间,原告平时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休息一天,正常工资 4500元/月。入职期间,被告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3月10日,被告单方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任何补偿。原告与之协商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另悉,南京丽影印刷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已于2015年02月11日在工商部门注销。
庭审:
本案开庭时,合议庭对于南京丽影印刷厂注销后,投资人应否承担用工责任,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投资人在企业注销时未清理完毕企业债务,应当就企业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已经注销,投资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
对此,笔者认为,原告与丽影印刷厂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丽影印刷厂于2015年02月11日登记注销,此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告作为丽影印刷厂的投资人,在企业注销时未清理完毕企业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应当就企业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