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投资人应否承担用工责任?
发布日期:2015-05-10 作者:路恒飞律师
企业注销后,投资人应否承担用工责任?
案情:
2000年5月起,原告进入被告投资设立的南京丽影印刷厂上班,从事胶印、送货等工作,后任厂长职务。上班期间,原告平时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休息一天,正常工资 4500元/月。入职期间,被告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也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3月10日,被告单方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任何补偿。原告与之协商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另悉,南京丽影印刷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已于2015年02月11日在工商部门注销。
庭审:
本案开庭时,合议庭对于南京丽影印刷厂注销后,投资人应否承担用工责任,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投资人在企业注销时未清理完毕企业债务,应当就企业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已经注销,投资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
对此,笔者认为,原告与丽影印刷厂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丽影印刷厂于2015年02月11日登记注销,此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告作为丽影印刷厂的投资人,在企业注销时未清理完毕企业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应当就企业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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