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货商收预付款不发货应退款并付利息
发布日期:2015-05-12 作者:郭建立律师
近日,松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纠纷案,判令王先生退还蒋小姐预付款78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蒋小姐在淘宝网开设了一家网店,主要经营时下流行的创意家具,她的供货商王先生则是某网站的网络供应商。由于双方相隔较远,订立书面合同极为不便,为尽快完成交易,蒋小姐决定用网络取代书面协议。
自去年8月24日起,蒋小姐先后通过电子邮件和QQ聊天工具向王先生订购数批货物,并将1万元货款银行汇款给王先生。但除最初两批货物是按时交付外,其他货物一直迟迟未能交付。因拖延时间长,蒋小姐的客户要求退款,而王先生则称由于生产成本增加,故要调整货物价格。由于双方协商数次后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蒋小姐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剩余货款7800元,利润损失3000元。
王先生则辩称,他不发货是因为双方对货物价格尚存有争议,且买卖合同也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故未生效。
法院认为,蒋小姐和王先生之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合同磋商,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已达成一致意见,故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对于去年8月24日起的两份订单,因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故确认其成立。对于其他订单,因双方买卖合同尚未成立,故王先生应当将蒋小姐支付的预付款予以退还,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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