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是否违规 用人单位要举证
发布日期:2015-05-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05年12月20日,冯先生于某饮料公司工作,担任高级业务代表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 \6 S0 @/ T8 t% |, P# A% O
2014年12月,该公司虚构了冯先生有低价冲货的违规行为,并且根据该公司制定的《冲货管理制度》,解除了与冯先生的劳动合同,还拖欠了他2014年8月的绩效工资。 9 e# ^: s" _: Y3 [9 F+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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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不服该公司决定,遂向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申请法律援助,夏峰律师热情地接待了他,并帮助冯先生申诉至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该公司支付冯先生因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 `& e9 Q, \$ J9 p3 u" v% b7 ]" F&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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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该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冯先生是否有低价冲货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二是该公司是否充分公示过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在解除的程序上是否合法。 5 x3 B+ g% W! t( j# h% 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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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明,无法证明是冯先生组织或参与了低价冲货行为,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也无法证明是否公示过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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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维权律师夏峰当庭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完全由该公司负举证责任,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冲货管理规定》既未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制度经过充分的公示,该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证明不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要承担不利后果。”夏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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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该仲裁委采纳了维权律师的意见,裁决由该公司支付员工冯先生经济赔偿金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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