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债务律师谈民间借贷中的情感债务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110网律师
金伟飞、来丹曾于2004年4月开始谈恋爱,2007年5月初,来丹提出分手。2007年5月13日,金伟飞约来丹谈分手事宜,金伟飞叫来表兄杨风、吕伟龙,来丹叫来同学黄杭锋,一起到杭州花中城大酒店进行协商。来丹出具给金伟飞金伟飞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金伟飞10万元,二年内付清。并由吕伟龙、杨风作为女方见证人签名,黄杭锋作为男方见证人签名。现金伟飞以来丹未履行为由要求来丹返还借款10万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金伟飞要求来丹返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对于因中断恋爱关系后形成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情感债务,即使当事人一方持有对方出具的欠条主张还款,但因其行为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依法不受保护。
郑州民间借贷律师邹超(电话:15225062852)专业代理企业或个人债务纠纷法律事务,常年受理债务诉讼,资深的债务追讨律师为您追债、讨债,解决您的债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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