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激人”投江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2003年5月下旬的一天,刘妮与央阳俩人在一饭馆同他人吃饭时,央阳向刘妮借用手机打电话。席间,刘妮的手机不见了。事后,刘妮听说央阳现在用的手机与她丢失的一样,便怀疑央阳偷了她的手机。刘妮与女友余燕等5人,多次追问央阳,并要她承认偷了刘妮的手机。但央阳一直说没偷。2003年6月22日凌晨2时左右,刘妮与余燕(未满16岁)等人在一酒吧间见到央阳时,余、刘等人又追问央阳,逼迫其承认偷了刘的手机的“事实”。央阳在众人的追问下表示:“为了证实我没有偷她手机,我可以去跳邕江,以表明我的清白。”余燕便说:“你敢去跳,我就敢‘打的’送你去。”说完,余燕出钱,便同央阳、刘妮等人坐两辆出租车,送央阳来到邕江大桥的桥头上。桥面离江面高达数十米。当气呼呼的央阳爬过桥上栏杆,欲跳邕江时,被同来的其他人拉回来。余燕对旁人说:她不会跳下去,只是做个样罢了。于是,气呼呼的央阳再次爬过桥栏杆,从桥上跳进邕江。余燕等人见央阳跳江后,慌忙跑到桥下,租船在江中进行寻找、搜救央阳,未果。10多天后,从邕江下游发现了央阳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央阳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
分歧意见:此案在审查起诉中,对余燕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余燕的行为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当央阳愿以跳江表示清白,来证明自己没偷手机时,余燕还始终用“激”的方法、口气,激央阳去跳江,并积极出钱,坐“的士”送央到邕江桥上。当央阳真的跨出桥栏杆时,别人上前拉央,阻止她跳江时,余燕却说:央不会跳的,只是做个样子给大家看。余燕的一系列行为直接刺激着央阳去跳江。因此,央阳的死亡结果,是余燕的行为所造成。余燕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燕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与第一种观点有所相同。不同的是,认为余燕并没有直接的将央阳推下江的动作,只是用语言刺激激央阳跳江。央阳的跳江死亡,与余燕只是仅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已,而不是余燕的故意行为所造成,所以,央阳的行为只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余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余燕与央阳之间没有仇恨,没有利害关系。余燕没有杀害央阳的动机,从余燕的行为看,她也没有采用任何胁迫手段,逼迫央阳去跳江,更没有亲自动手将央阳推下桥去。余燕的行为只是教唆、帮助央阳自杀。至于央阳跳不跳江并不取决于余燕的语言刺激,而决定于央阳本人。因此,央阳跳江死亡属自杀行为。而余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余燕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p#副标题#e#
评析:笔者赞成第四种意见。因为,当余燕出钱坐“的士”送央阳到桥上,当央阳跨过桥栏杆欲跳江时,余燕还一直用语言刺激央阳跳江,但认为央阳可能不会从这么高的桥上跳入邕江,并且也不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余燕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但因余燕未满16周岁,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某地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对此案定性的讨论中,多数委员认为,余燕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余燕的行为明显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行为。但余燕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余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7月22日,检察院对余燕作出不起诉决定,余燕被依法释放。
相关法律问题
- 未成年少女跟人同居男方是否构成犯罪 4个回答
0
- 这种作法是否构成犯罪 1个回答
0
- 咨询一下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6个回答
20
- 我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会有什么后果,是否构成犯罪 1个回答
0
-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5个回答
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