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郑州文博支行诉姬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部分转载)
发布日期:2015-11-18 作者:张书正律师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博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姬某某储蓄款1479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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