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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发布日期:2015-12-24    作者:宋超律师
   2010年,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商业街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面积384.16平方米,被告应于2011年8月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要求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如逾期90日交房,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在30日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在约定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以市政给水管网不能配套完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延迟交房,要求免除违约责任。
代理律师认为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构成延期交房。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延期交房的法律后果:(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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