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8月8日,当事人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其与杨某、胡某、蔡某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委托我所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三蔡某于2014年4月将手机店面的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人胡某施工。原告陈某经被告一杨某介绍,与其一起到该施工地做点工。同年4月18日,原告在拆除雨棚时,雨棚弹出的力量致使原告和杨某均从临时搭建的架子上摔落,原告受伤。经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二胡某作为雇主,不具有施工资质,又没有为雇员提供劳动保护,存在主要的过错。原告的过错仅是次要的,故被告胡某仍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蔡某的发包存在选任过错,也需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我所对本案进行归档。
在庭审中,双方一直就是否构成劳务合同,以及谁和谁构成劳务合同进行答辩;很多时候争议都会围绕非常细小的证据进行辩论,此时,举证责任的交替中是否能抓住对方提供证据中前后矛盾之处,非常重要,也就是所谓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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