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具有资质证书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6-05-26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胡某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作业级别中级)。20121030日,胡某与泰正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为做好甲方(泰正公司)资质定位申报及乙方(胡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注册和登记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协议书》约定:甲方出具正式聘书作为引进乙方的凭证,聘期为四年,从2012111日起至20161031日止;履约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兼职津贴70 000元;甲方只能利用乙方的爆破作业安全证书进行申报企业资质的行为,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书注册到其他企业,不得将乙方的爆破安全作业证用于爆破施工作业、申办爆破手续及用于施工招投标工作;甲方需要乙方配合资质及相关注册等所发生的交通费、通行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办理资质定位的技术咨询服务,如需提供有关爆破技术咨询服务,双方另行协商费用;乙方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书原件交由甲方办理换证手续,在甲方新证换回后证件原件由甲方保管,履约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注册;履约期内,乙方从事自由职业或其他单位工作,发生民事、刑事或人身伤害等一切伤害,概与甲方无任何法律经济关系;如遇证书年检、工地检查等需要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位,来回路费由甲方负责报销,并提供食宿及给予乙方每天工资补贴500元;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解除协议,由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全部负责……《协议书》签订后,胡某将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交给泰正公司,现该证书注册工作单位为泰正公司。泰正公司向胡某支付了2012111日至20141031日期间的《协议书》约定兼职津贴,并为胡某缴纳了20137月至201410月期间的工伤保险,但胡某未实际在该公司工作。2015529日,胡某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要求泰正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交纳2012121日至今的相关费用,支付2014111日至20151031日期间的劳动报酬70 000元,并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1031日止。仲裁委于2015827日裁决驳回胡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胡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胡某与泰正公司间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1031日止,并由泰正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70 000元、经济补偿金17 5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129日作出(2015)城法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胡某与泰正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为了满足泰正公司资质定位申报,双方实质上未形成用工或提供劳动的法律关系。胡某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虽然工作单位为被告泰正公司,但该证据仅是代表执业单位被作为注册登记事项的一种表现形式,尚不足以充分证明泰正公司对胡某进行了用工。胡某也未能就其向泰正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或其与泰正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管理支配关系提供证据。综合分析,难以认定胡某与泰正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胡某主张与泰正公司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1031日,并要求泰正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