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资质证书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6-05-26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城法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胡某与泰正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为了满足泰正公司资质定位申报,双方实质上未形成用工或提供劳动的法律关系。胡某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虽然工作单位为被告泰正公司,但该证据仅是代表执业单位被作为注册登记事项的一种表现形式,尚不足以充分证明泰正公司对胡某进行了用工。胡某也未能就其向泰正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或其与泰正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管理支配关系提供证据。综合分析,难以认定胡某与泰正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胡某主张与泰正公司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并要求泰正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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