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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过的央产房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6-07-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法定继承房屋的纠纷,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件介绍:
刘可和张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张可欣系刘可和张的养子。1985年11月29日,张死亡。蒋氏头和前妻郭某生育子女无人,即蒋志国、蒋少华、蒋小伟、蒋静、蒋小静。1987年4月19日,郭某因死亡注销户口。
1988年9月11日,蒋氏头和刘可登记结婚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当时,张、蒋志国、蒋少华、蒋小伟、蒋静、蒋小静均已经成年。
1998年12月25日,蒋氏头和其工作单位所在房管处签订了《退还原住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规定,某单位房管处依照《一九九八年度职工宿舍分配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由蒋氏头自行挑选挑换住房至903号房屋,蒋氏头同意自签订本协议30日内搬至自行挑选的上述房屋内,并将原住房某某村401、402号房屋交给单位。2000年4月4日,机关单位实行住房改革,蒋氏头购买了903号房屋。
2004年,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登记在蒋氏头名下。
2010年3月12日,蒋志国死亡,蒋玮系蒋志国的女儿。
2012年2月20日,蒋氏头死亡,同年10月20日,刘可死亡,蒋氏头和刘可生前均没有留下遗嘱。
2015年5月18日,张可欣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可名下的903号诉争房屋,并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刘可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蒋少华提供了原单位房管处出具的证明,其中载明蒋氏头、郭夫妻均系该单位职工。1980年从香港调回北京工作,同年单位将301号房屋分配给两人居住使用。1986年5月,两人经换房调至401、402号房屋内居住,1998年11月蒋氏头经单位批准将两套房屋调换为903号房屋居住。2000年4月4日,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和北京市有关住房改革的政策精神,该单位实施了住房改革,蒋氏头购买了诉争房屋,并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办理在蒋氏头名下。
刘可死亡之后,在银行留有存款37万元。庭审中,蒋少华等人诉称,蒋氏头去世时,其有银行存款37万元,刘可要求将上述存款转至其本人名下。我们就把上述钱款转给了刘可。刘可去世后,我们从其中取款20万,平均分割,其余还剩下十几万仍存在刘可账户中。上述存款目前由蒋少华保管。刘可另有一工商银行存折,存折中有存款36.4万元,该存款由张可欣保管。
蒋氏头死后,原单位向刘可、蒋少华等发放了抚恤金、丧葬费及困难补助共计9.2万元。在为蒋氏头办理完后事之后,剩余的7万元由刘可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刘可死亡之后,蒋少华等人经协商之后,从上述存款中取出3万元用于丧葬开支,生育4万元继续以刘可名义在银行办理了定期存款。庭审中,蒋少华等人称上述属于蒋氏头死亡后的抚恤金,不同意在本案件中一并处理。
庭审中,蒋少华等人提供了户口本变更页以此证明蒋少华、蒋小静户口和蒋氏头登记在一起,曾共同生活;购买墓地付款证明,以证明蒋少华等人为蒋氏头和刘可购买了墓地;以及其他证明蒋少华等人对被继承人刘可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信件、证明等。
针对上述证据,张可欣质证称,蒋氏头和蒋少华、蒋小静在1999年曾一起居住,蒋氏头搬出之后,有各自住房,和赡养关系构成没有关系;蒋少华等人提供的汇款凭证不是赡养费,而是还款;同时其表示蒋少华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是为蒋氏头和刘可购买墓地,只能证明蒋少华经受了目的购买;刘可去世后的丧葬费都是用刘可的存款支付的;对蒋少华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张可欣为证明自己系刘可的养子,提供了刘可和其前夫张的人事档案中干部履历表、亲属证明等证据,一次证明自己系两人的养子。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由张可欣和蒋少华、蒋玮、蒋小伟、蒋静、蒋小静共同继承,其中张可欣占7/12的份额,蒋少华、蒋玮、蒋小伟、蒋静、蒋小静各占1/12份额;
二、刘可名下存款共计人民币72万元,由张可欣、蒋少华、蒋玮、蒋小伟、蒋静、蒋小静共同继承,其中张可欣占有7/12份额即人民币42万元,蒋少华、蒋玮、蒋小伟、蒋静、蒋小静各占有1/12份额即人民币6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张可欣保管的刘可名下工商银行中的36万元归张可欣所有,蒋少华保管的刘可中国银行账户下存款支付6万元给张可欣,其余存款由蒋少华、蒋玮、蒋小伟、蒋静、蒋小静平均分割。

一审判决后,蒋少华、蒋静、蒋玮、蒋小伟、蒋小静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蒋氏头和刘可均没有留下遗嘱,因此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蒋氏头先于刘可去世,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应当先析出两人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作为刘可所有,其余部分为蒋氏头的遗产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蒋志国先于蒋氏头死亡,因此应当由蒋志国的直系晚辈血亲蒋玮代位继承,因此刘可应当继承蒋氏头遗产份额的7/12,蒋少华、蒋静、蒋玮、蒋小伟、蒋小静各继承蒋氏头遗产份额的1/12.刘可去世后,其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蒋少华等人对张可欣是否系刘可样子提出质疑,张可欣位证明自己系刘可养子,提供了刘可及其前夫张的人事履历表、张本人的入团申请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文件作为证据,因蒋少华等人不能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反驳张可欣的主张,因此法院认定张可欣系张和刘可的样子,被继承人刘可的遗产应当由张可欣继承。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蒋少华等人声称张可欣没有对被继承人刘可尽赡养义务,对此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其主张没有采信。在庭审中法院查明,被继承人蒋氏头、刘可退休后的退休金足够满足两人的生活开支,虽然蒋少华等蒋氏头的在京子女可以和蒋氏头、刘可见面,交流次数也多于张可欣,在两人患病时也能提供帮助,但以上行为仅系子女对父母应尽义务范围,因此不能据此认定蒋少华等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现蒋少华等人主张继承蒋氏头、刘可遗产份额的11/12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
诉争房屋系蒋氏头和刘可婚后因蒋氏头单位调换后取得,2000年使用了两人工龄,并在2004年取得了房屋所育权证书,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刘可所享有的该房屋7/12的产权份额应当由刘可的法定继承人张可欣继承,其余十二分植物房屋产权份额由蒋氏头的法定继承人即蒋少华等共同继承,每人占有1/12份额。
被继承人刘可所留下的银行存款亦应当依照上述继承份额予以分割,刘可的存款包括中国银行留存的37万元和中国工商银行留存的35万元。庭审中张可欣主张分割72万元,法院结合双方继承的份额予以分割,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房地产律师组成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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